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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農商行持有的17處資產轉讓項目(第二次掛牌)
2026-02-26
項目名稱:赫章農商行持有的17處資產轉讓項目(第二次掛牌)
項目編號:QYJR-2025-141
掛牌價格: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掛牌時間:2026-02-26 至 2026-03-24
| 標的名稱 | 赫章農商行持有的17處資產轉讓項目(第二次掛牌) | ||||||
| 項目編號 | QYJR-2025-141 | 轉讓底價(萬元)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6年2月26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6年3月24日 | ||||
| 公告周期 | 20個工作日 | 發(fā)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官網 | ||||
| 標的所在地 | 六盤水市、赫章縣 | 標的類別 | 抵債資產 | ||||
| 一、轉讓方簡況 |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赫章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畢節(jié)市赫章縣雙河街道漢陽路北側 | ||||||
| 法定代表人 | 常開明 | ||||||
| 注冊資本 | 22500萬元 | ||||||
| 經濟類型 |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527915630705G | ||||||
| 資產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 □中央其他部委監(jiān)管 □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 □省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 □市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其他監(jiān)管 |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批準單位名稱 | |||||||
| 決議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 內部審議情況 | 赫章農商銀行風險管理與內控合規(guī)管理委員會會議紀要 | ||||||
| 二、標的簡況 |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不動產 | 地理位置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權證編號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建筑面積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當前用途 | 詳見“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共有情況 | 無 |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是 □否(原承租戶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權) | ||||||
| 資產評估情況 | 評估機構 | 貴州正行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評估基準日 | 2025年11月17日 | ||||||
| 賬面價值(萬元) | 評估價值(萬元) | ||||||
| 8,428.3288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8,428.3288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次轉讓標的按照資產明細表可單獨受讓。 (二)、意向受讓方應自行進行盡職調查、聯(lián)系轉讓方現場踏勘,全面了解轉讓資產狀況以及瑕疵(若該房產涉及騰房糾紛或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導致不能過戶等風險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標的瑕疵保證。意向受讓方受讓標的物視為已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瑕疵及風險進行確認,責任自負。 (三)、稅費承擔情況,過戶所產生的稅費由買方承擔。 (四)、本次交易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原則上一次性付款,如一次性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不良資產轉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貴州陽光產權將暫扣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 | ||||||
| 2.受讓方在收到陽光產權交易所發(fā)出的《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未按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所將從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相應交易服務費。 | |||||||
| 3.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全部債權交割。 | |||||||
| 4.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不良資產轉讓合同。 | |||||||
| 5.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不良資產轉讓合同后,在 3 個工作日支付交易價款。 | |||||||
| 6.受讓方在收到陽光產權交易所發(fā)出的《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未按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所將從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相應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詳見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網:http://www.4000180138.com/about2/about266.html)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機構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 2.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包括但不限于: 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是 | ||||||
| 是否交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 保證金設定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按照掛牌底價*10%設定(“抵債資產處置情況表”)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聯(lián)行號:314701018016)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出現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2)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只對受讓申請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負有保管義務,任何情況下均不負支付利息及所產生收益的責任;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對受讓申請方交納保證金后的交易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暫扣其所交納保證金,作為今后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5)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5.受讓申請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可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不良資產轉讓合同簽訂后,如受讓方未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則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可轉為項目交易價款,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受讓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競價保證金自動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 |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自主報價的方式交易。 |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 |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1000元或 1000元的整數倍 |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確認受讓方。 | |||||||
| 五、轉讓方承諾 |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 1.本次資產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 2.我方轉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 1.出現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經轉讓方實質性審查,意向受讓方未達到轉讓方條件; (2)意向受讓方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下列情形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暫扣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xù)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暫扣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交易所作出暫扣交易保證金決定,該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交易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待委托方憑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向交易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對意向受讓方進行“受讓資格的審核”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 交易所項目咨詢人:王先生 聯(lián)系電話:13312279472 交易所項目報名人:胡女士 聯(lián)系電話:0851-8411629 | |||||||
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須知(債權處置類).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