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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定農商行持有的貴定縣王大沖一處住宅用房整體轉讓
2026-04-15
| 標的名稱 | 貴定農商行持有的貴定縣王大沖一處住宅用房整體轉讓 | |||||
| 項目編號: | QYJR-2026-030 | 掛牌底價 | 19.0665萬元 |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6年4月 15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6年 4月 21日 | |||
| 掛牌公告期 | 5個工作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站 | |||
| 標的類別 | 抵債資產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貴定縣 | |||
| 一、轉讓方簡況 |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貴州貴定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貴定縣金南大道7號 | |||||
| 法定代表人 | 魏堅 | |||||
| 注冊資本 | 28000萬人民幣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723MA6DJQPC19 | |||||
| 資產轉讓決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 ||||||
| 批準單位名稱 | 貴州貴定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文件 |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經營層風險管理委員會2026年第十二次會議記錄 | |||||
| 二、標的簡況 |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該抵債資產為縣交通運輸社出售給徐繼明,后徐繼明抵押給貴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經貴定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09)貴執(zhí)字第161-2號)]裁定以物抵債給貴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貴定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尚未過戶至銀行名下。 | ||||
| 不動產(原產權證) | 地理位置: |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貴定縣王大沖一處住宅 | ||||
| 權證編號: | 貴房權證城關鎮(zhèn)字第04072 | |||||
| 使用權面積 | 121.42㎡ | |||||
| 使用權類型: | 集體土地 | |||||
| 地類用途: | 住宅 | |||||
| 終止日期: | ||||||
| 共有情況: | 無 |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否 |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黔南致誠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 ||||
| 評估核準(備案)機構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評估基準日 | 2026年2月28日 | |||||
| 賬面價值(萬元) | 19.0665 | |||||
| 評估價值(萬元) | 詳見評估報告 |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萬元) | 詳見評估報告 | |||||
| 轉讓標的單價評估值 | 詳見評估報告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轉讓標的按現(xiàn)狀轉讓;貴定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09)貴執(zhí)字第161-2號)]裁定以物抵債而來,銀行尚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2.本次轉讓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只接受本集體成員報名購買。 3.本次轉讓的資產涉及到的相關稅費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各自承擔。 4.本項目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方與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查看相關資料,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 |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 1、本項目公告期間,意向受讓方可以對轉讓標的進行盡職調查,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了解。轉讓方會對意向受讓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方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須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被確認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數量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資產交易合同》、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 | |||||
| 2、受讓方按要求支付轉讓款項后,雙方即進行資產移交,資產一經移交,即由受讓方自行承擔保管責任。 | ||||||
| 3、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產權交易機構將暫扣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即在轉讓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各意向方交納的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項目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a、意向受讓方交納交易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及未按約定時限支付除保證金外剩余交易價款的;c、意向受讓方未履行書面承諾事項的;d、競買人未參與后續(xù)競價程序的;e、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不應價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 4、在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 | ||||||
| 5、受讓方在收到交易所發(fā)出的《交易結果通知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未按時支付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所將從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相應交易服務費。剩余保證金將轉為受讓方的部分交易價款,但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資產轉讓合同》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
| 6、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交易合同》,交易價款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打入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 | ||||||
| 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保證金自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返還。 | |||||
| 本次轉讓是否涉及抵押、擔保、查封、租賃、訴訟: | 否 |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6萬元 |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 2.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聯(lián)行號:314701018016) |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意向受讓方按標的轉讓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為意向受讓方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轉讓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5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3 次。 |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 )C.終止掛牌。 |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xié)議交易。 |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 |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5000元/次 |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絡競價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 | ||||||
| 五、轉讓方承諾 | ||||||
| 本轉讓方現(xiàn)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出如下承諾: | ||||||
|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 六、意向受讓方享有權力及應負義務 | ||||||
| 意向受讓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作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同時意向受讓方負有如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資產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 1.1.出現(xiàn)下列情形意向受讓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經轉讓方實質性審查,意向受讓方未達到求購方條件; (2)意向受讓方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當出現(xiàn)下列情形時,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保證金為限,在扣除交易服務費后,對保證金做出暫扣的決定: (1)意向受讓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按未照項目信息披露內容參與后續(xù)交易的; (3)進入網絡競價程序后,無競買人進行報價,導致本次網絡競價無效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暫扣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讓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意向受讓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意向受讓方進行追償。 3.交易所作出暫扣交易保證金決定,該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所暫行保管。交易雙方對退還交易保證金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置;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委申請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后,須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交易所,交易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待委托方憑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向交易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交易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交易所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方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項目聯(lián)系人:王先生 聯(lián)系電話:13312279472 | ||||||
9.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務費收取標準須知(資產處置類).docx
